江苏快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公告
一、增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江苏快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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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QYZZ18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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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不低于350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70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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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拟公开征集1名投资方。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苏快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500万元,原股东江苏快鹿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增资后企业30%股权,投资方持有增资后企业7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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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如未征集到符合公告要求的意向投资方,或增资企业未能从进入到遴选程序的意向投资方中选定投资方,则本次增资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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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新增车辆修理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维持正常业务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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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一、增资企业目前使用的维修场地及办公车间是租用江苏快鹿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专用场地。本次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须与江苏快鹿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租用该场地,租赁价格和具体租赁条款详见备查文件《场地租赁意向合同》。 二、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具备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于2018年8月22日17:00前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投资意向申请(交易所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并填写《投资意向登记表》,交易所接受申请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公告期满,交易所协助增资企业根据征集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三)意向投资方须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投资意向登记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的基本情况(原件); 4、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原件); 5、同意认投的有效内部决策文件(原件); 6、本公告中要求的“意向投资方须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原件); 7、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投资方资格条件”的全部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备查文件: (一)增资企业2015、2016、2017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审计报告(苏永会专审字(2016)12号、苏永会专审字(2017)第004号、苏永会专审字(2018)17号、中兴华专字(2017)第020549号); (二)增资企业2018年4月份财务报表; (三)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628号); (四)《场地租赁意向合同》。 四、增资企业承诺本次公开增资不存在任何障碍(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变化除外),保证增资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五、本公告仅为本次增资的简要说明。意向投资方在做出投资意向申请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增资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发布期内,经与增资企业协商并经增资企业同意,意向投资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方须在承诺对本次增资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增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投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25-83163381;传真:025-83163386。 |
二、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增资企业名称 |
江苏快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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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花园街9号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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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明柱 |
成立日期 |
2006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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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150 |
实收资本(万元)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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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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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79234912X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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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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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一类汽车维修(客车、货车、乘用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装潢美容,润滑油销售,保险代理,咨询服务,通信器材批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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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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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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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快鹿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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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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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项目 |
2015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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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86.67 |
85.21 |
7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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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5.95 |
3.83 |
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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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
80.72 |
81.39 |
6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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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217.37 |
190.49 |
17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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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4.14 |
0.67 |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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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4.14 |
0.67 |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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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江苏天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江苏天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江苏天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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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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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资产 总额 |
负债 总额 |
所有者 权益 |
营业 收入 |
利润 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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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0日 |
35.12 |
72.89 |
-37.77 |
21.42(1至4月累计) |
-99.31(1至4月累计) |
-99.31(1至4月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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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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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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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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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民营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具有不少于10年从事汽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行业经历。 二、意向投资方须承诺事项: (一)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增资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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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一、投资方投资金额不低于350万元。 二、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 三、投资方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增资价款原则上以现金方式支付,若以现金方式全部出资确有困难的,增资企业可接受部分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部分不得高于150万元(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增资企业可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仅限于:与汽车修理相关的机械设备、汽车修理配件及材料、维修生产车间改造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资款以人民币计价。 四、本次增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5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增资后企业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五、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期间,增资企业因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净资产的增加额或减少额,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或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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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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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按交易所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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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处置方式 |
一、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意向投资方未被确定为投资方且未出现如下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投资方被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依照其他交易相关方的申请,交易所可以冻结意向投资方/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 (一)意向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意向投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外部审批程序的; (三)意向投资方无故不推进交易的; (四)意向投资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其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五)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无故不签订《增资协议》的; (六)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使其他交易相关方利益受损的情形。 交易所冻结意向投资方/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后的处理方法,按照交易所制订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
四、信息发布需求
信息发布期 |
40 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首次挂牌日期:2018年6月27日 本次挂牌起始日期:2018年6月27日 本次挂牌终止日期:2018年8月22日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则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最多延长4个周期。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可多选) |
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审议批准后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投资方;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则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经增资企业审议批准后确定投资方。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主要内容: 一、企业规模 拥有较大汽车维修规模的投资方优先。 二、经营方案规划 该方案须切合增资企业当前的实际发展状况,符合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方向,明确增资企业经营方针策略、管理考核办法等。 三、经营管理能力及盈利能力 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将交由投资方经营管理。承诺在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当年和第二年,增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值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第三年及以后年度所有者权益年增加值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且能为以上增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值提供有效担保的意向投资方优先。 四、增资价格 意向投资方在不低于350万元投资金额基础上进行最终报价。 详细内容届时以具体谈判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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